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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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加强预售楼盘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制订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加强预售楼盘管理的要求,现就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州市域范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市中心及下属各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在商品房预售时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和其所开发的在建商品房楼盘。
二、申请条件
公积金中心应对要求发放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预售楼盘及承销商进行审查,开发商及预售楼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承担该楼盘开发、销售的开发主体必须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㈡ 开发商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用于建造商品房土地的使用权,并已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得将土地使用权用于银行项目贷款抵押,如确已抵押,其项目贷款到期日必须在销售合同注明的住房竣工日前,开发商需承诺在住房竣工日前还清项目贷款,保证购房人及时取得《土地分割权证》。
㈢预售楼盘的设计、施工须取得规划部门、建设施工管理部门许可。
㈣预售楼盘的名称、小区内住房门牌编号须得到民政管理部门批准。
㈤在申请发放公积金贷款前,开发楼盘的预订率已达到开发总量的1/3。
㈥开发商需对借款人用于贷款抵押的住房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并承诺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竣工交付后的3个月内将房屋抵押权证交公积金中心收存,以此终止开发商提供的保证担保责任。公司股东会需对以上担保行为作出书面决议,承担相应责任,如为项目开发公司,其出资公司应对以上担保行为作出书面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㈦如该楼盘委托中间商负责承销,其承销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合法公司。
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预售楼盘的开发公司、投资公司及承销公司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保证金制度
为防范预售楼盘贷款风险,确保开发商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对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建立担保保证金制度。
㈠担保保证金按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需求额的5%收取,市区公积金贷款需求额可按预售楼盘开发总套数的30%(县区可略低于此标准)乘以每户家庭最高可贷款额20万元计算。
计算公式为:该楼盘预售商品房总套数×30%×20×5%
㈡公积金中心应与承担担保责任的开发商签订《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如开发商发生提供虚假资料、一房多售和多头担保;或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预售住房未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影响购房借款人正常还贷,形成逾期贷款;或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商未将购房借款人的抵押权证交公积金中心收存,影响贷款抵押物的落实等违约行为,公积金中心将宣布提前终止购房人借款合同,直接从保证金中冲还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同时按每发生一笔(次)违约行为收取1万元违约金,并停止对该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保留追索权。
㈢如开发商能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公积金中心在开发商全部解除担保责任时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提供资料
开发商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新编门牌使用批准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司股东会议认可担保事项决议、本企业及在湖投资企业、承销企业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证明、提出申请时的上一季度会计报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办理程序
㈠开发商提供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要求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报告;
㈡公积金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落实专人对楼盘的施工、预售、公司财务状况和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㈢公积金中心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商按规定交存担保保证金;
㈣公积金中心根据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接受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抵押预登记。
㈤开发商提供有效施工进度证明,公积金中心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期房施工进度发放贷款。
㈥公积金中心、开发商各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057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