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发〔2015〕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26日
湖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月冲”),是指委托“月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含借款人及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湖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月冲协议书》),在不改变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的前提下,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以下简称“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月冲”管理工作及市直和吴兴区辖区内“月冲”业务的受理工作,三县分中心及南浔区管理部负责各自辖区内“月冲”业务的受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月冲”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月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含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部分)、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委托人。
第五条 申请“月冲”的委托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不少于6个月应还贷本息总额(以下简称“保留余额”);
㈡单位和个人按月正常缴存公积金,夫妻双方中至少有一方须正常缴存;
㈢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的事项;
㈣办理“月冲”手续,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委托,不得单方委托。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顺序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按委托人上月还款情况确定当月提取额度,如委托人上月发生贷款逾期,“月冲”协议自行终止。委托人正常还贷的,提取额度按以下方法确定:
㈠委托人缴存账户保留余额后的超出部分大于当月还贷额的,按当月还贷额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
㈡委托人缴存账户保留余额后的超出部分小于当月还贷额的,按实际超出部分10元以上整数提取冲还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委托人夫妻双方的缴存账户在“月冲”协议期间只能确定一方为提取方,提取顺序按以下方法确定:原则上确定借款人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共同委托人作为第二顺序,当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当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以此循环类推。
第四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月冲”时,委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㈠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㈡借款合同;
㈢还贷储蓄账户存折(卡);
㈣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人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申请“月冲”。
第九条 “月冲”申请按以下方法办理:
㈠委托人携带规定的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月冲”申请;
㈡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对“月冲”申请进行审核;
㈢符合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月冲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操作“月冲”业务。
第五章 委托协议终止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月冲”协议的提前终止:
㈠改变“月冲”方式的;
㈡减少或增加共同还款人的;
㈢其他发生应由委托人提出提前终止“月冲”协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月冲”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即终止“月冲”协议:
㈠发生贷款逾期的;
㈡连续3个月缴存账户保留余额后,可提取额度不足10元的;
㈢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㈣缴存账户均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出的;
㈤由于委托人原因在期房转现房可办证3个月内未办理移交他项权证的;
㈥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月冲”协议情况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委托人每月根据还贷额及缴存账户的余额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有不足需提前将补充资金存入还贷储蓄账户,以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协议期间发生提前终止或自行终止协议情况,贷款尚未还清的,须自行备足资金,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正常还贷。
第十四条 委托人当月发生缴存账户保留余额后不足10元的情况,公积金中心暂停当月“月冲”操作。
第十五条 “年冲”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保留金额不少于6个月应还贷本息总额。委托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缴存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可自行选择“月冲”或“年冲”方式中的一种,委托人首次申请“月冲”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作“年冲”一次。委托人已办理“月冲”的,想改变为“年冲”的,需停止“月冲”一年后再申请;再次恢复“月冲”的,在上次“年冲”以后满一年后才可申请。
第十六条 委托人因各种情况造成“月冲”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公积金中心终止“月冲”协议后,再次符合条件的,须间隔6个月,方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委托。
第十七条 原有关住房公积金月冲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057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