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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解答》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27 10:23:24      

政策原文

湖公积金字[2017]2号

市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现将《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解答》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2月27日

 

 

 

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解答

 

    一、这次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这次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缓解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矛盾,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长效机制,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公平性。

    二、这次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这次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恢复再次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须与前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间隔6个月以上。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须提供拟贷款住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拟贷款住房所在地不同的,须同时提供缴存地和拟贷款住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二是调整可贷额度计算公式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三、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如何界定与前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清间隔6个月以上?

    按日计算。例如:2017年2月10日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2017年8月11日(含)之后可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哪些地方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拟贷款住房所在地相同的,提供拟贷款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拟贷款住房所在地不同的,须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拟贷款住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包括湖州市本级、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和安吉县以及异地缴存城市。拟贷款住房所在地包括湖州市本级、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和安吉县。例如:借款人缴存地在杭州萧山、配偶缴存地在长兴县,拟贷款住房所在地在市本级,则须提供杭州萧山、长兴县和市本级三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合计数/月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发生缴存后断缴、封存的月数均计算在内。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的计算月数最低不小于2个月,其他情况的计算月数不小于6个月。

    六、双职工缴存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额度如何计算?

    因借款人和配偶的缴存情况不同,借款人和配偶分别计算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再合并后乘以倍数计算贷款总额。

    七、新的贷款计算公式计算后贷款额度很低,有没有最低保障额度?原《低收入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浮申请审批表》是否需要填写?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的,单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确定;双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计算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再享受单职工10万元、双职工20万元的最低保障额度。原《低收入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浮申请审批表》不需要填写。

    八、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否享受上浮30%的优惠政策?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在按新的计算公式计算后可贷款额度的基础上继续享受上浮30%的优惠政策。单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上浮后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确定;上浮后高于10万元的,按上浮后的金额确定,但最高不超过48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上浮后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上浮后高于20万元的,按上浮后的金额确定,但最高不超过60万元。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九、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时,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如何控制?缴存职工是否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时,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为60%(含)。月还款额以测算还款计划的首月月还款额为准。月收入以缴存工资基数和收入证明的最高值为准。月还款额小于缴存工资基数60%的,缴存职工可不提供收入证明。若月还款额大于月收入的60%,则须减少贷款额度或增加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贷款最长期限。缴存托管中心的缴存职工月收入只以缴存工资基数为准。例如:借款人和配偶的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为3060元,现按新计算公式计算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为50万元,若贷款期限确定为15年,还款方式确定为等额本金,则测算还款计划的首月月还款额为4131.78元,月收入以借款人和配偶的缴存工资基数之和来确定为6120元,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比为67.51%大于60%,若不提供大于6886.3元的收入证明,则须减少贷款额度小于44.4万元或增加贷款期限大于18年。

    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额度如何确定?

    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贷款期限、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即取最低值:

    (一)不得高于按新的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倍数目前按10倍确定)。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可在按新的计算公式计算后可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享受上浮30%的优惠政策。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单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确定;双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计算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规定比例。

    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对拥有1套及以下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及以下住房且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3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龄五年以上的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增加10%。

    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得高于房屋调换补差价的规定比例。

    购买二手房的,不得高于应纳税额或合同价或市场评估价格低值的规定比例。

    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不得高于支付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实际费用的50%,且不得高于中心确认的市场最高价格。

   (三)计算后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控制在60%(含)以内。

   (四)不得高于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及累计限额。

    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贷款额度上浮30%优惠政策的,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8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5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

    十一、异地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明确的事项?

    在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异地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持异地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12个月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和收入证明(如有需要)。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另须提供前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清证明,同时提供缴存地和拟贷款住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一)职工申请贷款前全部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提供的异地缴存明细计算可贷款额度。贷款柜员需手工计算。

   (二)职工申请贷款前已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且在湖州市范围内缴存时间满足贷款申请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缴存时间满2个月,其他情况满6个月),按职工在湖州市范围内缴存明细计算可贷款额度。

  (三)职工申请贷款前已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且在湖州市范围内缴存时间不满足贷款申请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缴存时间满2个月,其他情况满6个月),按职工在湖州市范围与异地缴存的明细合并计算可贷款额度。贷款柜员需手工计算。

   (四)转业军官参照异地缴存执行。

    十二、缴存职工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凭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退回给中心?

    不可以退回。

     十三、2017年3月1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何执行?

     本次政策调整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7年3月1日前公积金系统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咨询电话:0572-12329。


联系人:使用管理处   联系方式:0572-205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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