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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公积金贷款取消收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有关规定的解答

发布时间: 2018-05-28 14:05:00    


政策原文

㈠新政执行后,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是否还收取贷款资料复印件?

答: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除收取购房合同原件外,其他材料一律扫描原件(含期房预告登记证),不再收取复印件

㈡新政执行后,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是否还收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答:不再收取借款人、配偶、房屋其他共有产权人、贷款担保人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律扫描身份证原件

㈢新政执行后,是否还收取二手房贷款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答:新政执行后,二手房贷款不再收取卖方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录入以二手房购房合同中明确的卖方信息为准

二手房购房合同卖方身份证号码存在15位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对二手房购房合同中卖方身份证号码存在15位的情况,各县、区管理部自行与当地房管部门协商,在二手房购房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明确二手房卖方18位身份证信息。

㈤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新政策2018年5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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