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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办〔2018〕6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住房
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按照通知要求,我市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二、贯彻落实缴存基数上限规定。市中心各所属单位要贯彻落实好建金〔2018〕45号通知中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规定。新设立的企业,严格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调整到5%,上限仍按照最高为12%执行。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备案即可,原则上每年可调整一次。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审批,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审批时限缩短到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