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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博弈分析

发布时间: 2018-08-08 08:56:19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这一构想的实施,依然存在众多的困难,配套细则尚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要变成现实,依然任重而道远。从公平角度看,农民工理应像其他城镇就业群体一样,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但从现实角度看,享受住房公积金对于农民工而言,还是更像一只权利“画饼”。

    1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问题分析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面临着三方面问题:第一,缴存的主体,即谁来缴纳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制度可知,住房公积金是由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但在实践中,很多雇主甚至不能保证按时足额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要其再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其结果可能是雇主拒绝或拖欠缴存,或者扣留农民工工资来完成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第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即农民工是否需要住房公积金。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他们并无在城市定居的打算,因而不需要在城市购买住房,而且依据农民工的经济承付能力,一般也买不起住房。第三,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即住房公积金能否给农民工的生活带来便利。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便是其住房公积金能否异地提取、使用。大部分省市对住房公积金异地提取、使用加以限制,使得农民工只能在打工城市购买房屋的时候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如果他们需要在家乡买房、建房,住房公积金是无法提供任何便利的。另外,住房公积金对农民工来说,实质上相当于一笔定期存款。只有当定期时间到时(需要买房时),这笔钱款才能被提取。也就是说,这笔存款的可用性和实效性大大降低了。

    2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博弈分析

    2.1  制度层面的博弈分析——隐形共存制度的演进逻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具有典型特征的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往的覆盖范围是城市居民,若将覆盖范围扩大至农民工,无疑要对以往的制度作出改变,可以认为是产生一项新的制度,而这样的制度变化遵从对一个业已形成且成熟的制度和一个尚未形成的制度之间利益的相互比较的过程。执行一项尚未成型的新制度的风险远远大于去执行一项已形成且成熟的制度。究其原因是因为首先这是一个博弈共存的过程,在博弈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各项指标因素以达到共存是一个重要的过程。对尚未成形的新制度而言,博弈的最终结果能否达到平衡或者共存并不确定。如果确定了博弈的一方行为的选择,但另一方却缺乏行为的动力(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但各方都没有行动的动力),这样制度不被执行的概率是很大的。因此,作为制度的监督者或执行者的地方政府或者农民工雇主而言,对现有的业已成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实行拿来主义不但能规避风险,而且也不会降低农民工的外在效用,如地方政府基于城市居民的考虑认为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会使城市原本就不丰富的住房保障资源更加窘迫,而农民工雇主则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不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对农民工的负效用并没有产生,农民工不会因为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不来城市或企业打工。因此,这两种制度是隐性共存的,即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新制度并不能取代未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旧制度,两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共同存在的,在实践中,往往表现在虽然新制度被推行,但却遭到地方政府或农民工雇主的变通执行或折扣执行,不能按期为农民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而这一现象在实质上是执行的旧制度。

    因此,隐性共存制度实际上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即博弈主体不能在不同的领域完成其策略决策的协调,他们的决定受限于另外领域的决策影响。

    比如站在A域的决策参与者来看待B域的现存制度,如果B域的制度被A域的人当作决策影响参数,而超出了A域博弈主体的控制范围,就会形成一种新的制度环境(如对农民工普遍形成的制度区隔作用)。因此,A域的博弈参与者面对B域现状而作出的决策也会对B域的博弈主体的决策造成影响。反之亦然。于是,新旧制度环境是作为一种博弈的均衡结果出现的,本来相斥的两个制度隐性共存着。

    假设存在两个不同域D和G(可看作传统的住房公积金运作域和新的住房公积金运作域),博弈主体参与者的集合分别为M和N,这两个域是不连结的,但某个域会通过对另外域参数的影响来改变该域其他博弈参与者的决策。

    设域D的参与人面临着决策∑*或者∑**,而域G的参与人面临的决策规则是∧*或∧**。每个域的所有参与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报酬函数Ui=U(i∈M)和Vj=V(j∈N),他们分别定义在参与人自己二元决策集合|∑*∑**|或|∧*,∧**|上(如对农民工雇主而言,可分别表示为在旧制度下为农民工不缴存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在新制度下为农民工不缴存或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每一个域的参与人视另一个域的决策集合为参数。当内部性规则在相关域中作为均衡决策被采用时,该域被制度化,即

    U(∑*;∧*)-U(∑**;∧*)≥U(∑*;∧**)-U(∑**;∧**)    (1)

    V(∧**;∑**)-V(∧*;∑**)≥V(∧**;∑*)-V(∧*;∑*)    (2)

    式(1)说明,当域D的博弈参与者面临的制度环境是而∧*不是∧**时,他们选择∑*的边际收益是增加的。

    式(2)说明,当域G的博弈参与者面临的制度环境是∑**而不是∑*时,他们选择∧**的边际收益是增加峋。

    因此,包含D和G的系统将存在两个纳什均衡,即(∑*;∧*)和(∑**;∧*),当这种多重的均衡成为可能时,则域D和G是隐性共存的。

   在制度隐性共存的情况下,如果(∑**;∧*)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即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U(∑**;∧**)>U(∑*;∧*),V(∧**;∑**)>V(∧*;∑*),但由于某些其他因素,在相应的域被选择成了另一个域的制度环境(如由于农民工的特性,是否拥有住房公积金对其是否在城市打工的决策不产生影响,即农民工雇主的效用并没有因不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域的参与人就会相应选择∑*和∧*,即农民工无论在旧制度还是在新制度下都不会对住房公积金产生明显的倾向性。

    因此,从制度上来看,虽然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改变了旧有的制度,但由于新旧制度隐性共存的情况,无论是地方政府、农民工雇主还是农民工本身,都倾向于不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旧制度下的行为选择,而新制度只是“理论上”的存在。

    2.2  个体层面的博弈分析——个体的决策逻辑

    进一步分析农民工雇主与农民工两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博弈。

    假设对于雇主,其行为可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不缴存(R)与缴存(S),而农民工也有两个可供选择的策略:抗拒(I)与不抗拒(N)。不缴存时雇主的得益为v,缴存时得益为w,从经济上衡量,显然w<v;一旦农民工抗拒(假设抗拒行为为离开雇主),由于雇不到工人,其得益为u。对于农民工而言,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其得益为r,若不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其得益为s。由于雇主与农民工在作出决策时,并不知晓对方的选择,即双方是在独立环境下进行的决策选择。假设二者均清楚自己的决策会带给自己什么样的得益,在此前提下,可将雇主与农民工的博弈当作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来考察。

      显然,在这个抽象的博弈扩展模型中,并不存在纳什均衡。我们可以依据模型进一步分析博弈主体的最优行为选择,假设两者均为理性经济人,他们会通过自身情况和对对方决策的猜测从后备选项中选择最优的行为过程。

    设农民工抗拒雇主的不缴存行为的概率为δ,则得出雇主选择不缴存行为的预期价值为:

    U1=u×δ+v×(1-δ)=(u-v)δ+v    (3)

    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雇主是否选择不缴存取决于U1U2是否成立。则

    U1U2?(u-v)δ+v-w    (4)

    假设曲线U=(u-v)δ+v-w,则曲线U就是雇主的选择依据,也即雇主选择不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充要条件。由于uv,而vw,因而雇主选择不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取决于农民工的抗拒概率δ,以及雇主在各种条件下的得益uvw。根据上文的分析,农民工抗拒雇主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概率很低,即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农民工因为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选择离开雇主,因此假设δ=0,则式(4)变为

    U=v-w    (5)

    上式的意义是,雇主决定是否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取决于雇主在不缴存的情况下的得益v与在缴存情况下的得益w之间的差值。就经济意义上而言,通常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会产生额外的生产成本,因此,大多数雇主自然会选择不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变通执行(如将需缴存的数额变相转嫁为农民工工资的扣除)。

    3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政策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这一政策在出发点上是好的,但如何不使得这一政策成为空中楼阁,需要政府作出相应的政策支持。虽然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机制的建立非常困难而且会面临很多技术上的难题,但吸取实践的经验教训,不断循序渐进的发展,才是至关重要的。在目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可采取“低水平、多层次、全覆盖”的原则。首先要保证将每个农民工都吸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体系,即首先要求企业按照农民工员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可先纳入农民工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展到全体员工,分步骤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目标;其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金额可以通过初期低水平和缴纳多层次原则进行征缴,这一方法可以在不增加企业财政负担的情况下解决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

    (2)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到外来人口综合保险中,采取一卡通的方式,这样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又便于政府的管理;此外,政府应建立监督机制,对于那些没能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予以处罚和监督。

    (3)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机制。首先,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减少不同地区缴纳标准不同造成的转移困难。其次,为实现异地转移机制的可操作性,必须充分发挥不同统筹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作用,即在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建立有效的转移机制。当农民工社会关系转移时,不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也应相应进行交接转移。例如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要求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待重新就业后续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取出住房公积金。最后,基于我国农民工流动性强,换工作频繁的现状,要一次性实现住房公积金资金转移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在现阶段采用完全积累式,农民工自我缴存资金和用人单位缴存资金均存入个人账户,待稳定后统一计入统筹账户。

    (4)探索适合农民工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新渠道。目前,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却存在福利滞后性。其必须由用人单位存入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同时住房公积金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对于一些类型的农民工(如居住于工厂宿舍中的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显然没有支取使用的机会,因此,应探索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允许农民工在大病、失业等情况下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