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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竞争性选择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8-09-05 10:06:40      

牵头领导:金培荣

责任单位:安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6年6月)

 

住房公积金直接关系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之一。近年来,依托扩面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的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不断扩大,加上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和政策的不断优化,使得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意愿日益高涨,各类公积金业务量快速增长。在住房公积金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需要管理的公积金资金逐年递增,与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也日益频繁。到2016年5月底,市公积金中心已与工行、农行、建行、中国银行、湖州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南浔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安吉县分中心也与工行、农行、建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等6家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协议。

在此背景下,客观分析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承办银行的选择模式,厘清在银行选择中的优势与症结,进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达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有效促进选择中的公平公正,已是当务之急。为此,根据市中心的统一安排,安吉县分中心围绕“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竞争性选择的思考”调研课题,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选择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于今年4月随同市中心领导专门到湖南长沙公积金中心进行了考察学习,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一、现状和评估

(一)基本情况

1、双方协商选择准入模式。目前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分中心在业务承办银行的选择上主要是根据银行的申请,并依据银行的实力、合作条件以及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完成量为考量因素来决定是否同意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暂定为双方协商选择准入模式)。对于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则以考核来决定合作关系的紧密与否。目前主要是从贷款回收、资金结算、日常工作配合、年度扩面任务的完成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来决定手续费的多少和扩面奖励存款。

2、竞争性选择模式。从我们目前了解情况看,全国已开展业务承办银行竞争性选择的大概只有湖南长沙、上海、河南焦作3座城市的公积金中心,我市乃至全省各公积金中心在业务承办银行选择上尚无开展竞争性选择的先例。总体来看,全国已开展业务承办银行竞争性选择的公积金中心还仅仅是极少数。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9年启用这种模式,该中心也是全国率先开展业务承办银行竞争性选择的公积金中心。7年的磨练与实践,使得这种模式日趋成熟,已经成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选择业务承办银行的主要手段。在竞争性选择中,他们的做法主要是:确定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定点和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定点两个标的进行招投标,与中标银行签订4年期采购合同,期满后报管委会审议批准,不再进行招投标,继续与中标银行签订采购合同。在合同期间,由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其制定的《受委托银行考核办法》每年对受委托银行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分为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归集/贷款业务、加分四大类,考核合格的续签下年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上报管委会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资格。公积金中心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归集和贷款手续费,对考核前三的受托银行按排名依次递减给予存款奖励。对于考核中发现受托银行未履行义务的限期予以整改,整改未达要求的暂停公积金业务,并调出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

(二)利弊分析

1、双方协商选择准入模式。此种模式在我市各公积金中心已经运行了比较长的时间,虽然在资金管理上尚无问题发生,但是从长远来看,依然有利有弊。

有利方面:一是有利于业务承办银行间的竞争。现行做法,一方面要求各业务承办银行在公积金业务工作中主动配合,尽力减少工作失误,并积极争取客户的公积金业务尽量在自家银行办理,以确保能够获得更多的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另一方面,能够推动当地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量的增长。不论经济形势如何,各业务承办银行为了银行的自身利益都会在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上保持较高的工作积极性,会尽自身最大的能力发动行内各种力量去争取公积金扩面数量的最大化,努力获得公积金中心更多的扩面奖励存款。二是有利于公积金中心工作的开展。由于受竞争的影响,业务承办银行会尽可能地为公积金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求能比其他银行做得更好更到位,受这种因素的主导能够保证公积金中心在与银行合作中占据主动权。

不利方面:虽然现行的做法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利的方面。一是公积金中心手续费用支出增大。随着目前公积金政策的逐步优化,越来越多的职工建缴了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上越来越频繁,业务量也随之不断上升。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公积金业务也推动银行业务量的增长,造成了公积金中心支付的手续费不断提高。二是容易形成银行间的过度竞争。银行为了增加自身在公积金业务中的工作量以及尽可能多地获得公积金中心的存款资金,往往不择手段与其他银行展开竞争,手段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可能造成银行间的过度竞争,对自身可能造成一定的伤害,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三是容易产生违纪腐败等问题。此种模式下仅凭公积金中心自身的选择,没有一个相对公平的制约监督机制,不能突出选择的公平与公正,领导干部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诱导,从而导致违纪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2、竞争性选择模式。业务承办银行竞争性选择为公积金中心带来了一种全新的选择模式,虽然目前没有大面积推广,但是从湖南长沙等地的实践情况来看,此种模式下也有利有弊。

有利方面一是手续费大幅减低。竞争性选择势必要进行招投标,而要中标就要以尽可能低廉的价格来吸引投标者。从湖南长沙的情况来看,手续费较之以往未开展竞争性选择时大幅降低,归集手续费更是降至基本为“零”。可见,竞争性选择对于公积金中心在支付手续费方面确实是节省了一大笔资金。二是资金集中好管理。竞争性选择模式下,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银行一方面会减少,另一方面考核标准也会提高,能够获得存款奖励的银行也因此而减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未开展竞争性选择时,其归集银行有6家,采用竞争性选择后,归集银行变为2家,贷款银行也只有5家中标。业务承办银行的减少,使得各公积金中心的资金由多家银行存放的情况变为仅有几家能够享受,实现了公积金中心资金的较为集中,有利于公积金中心对于资金的集中管理。三是进一步促进了公平公正。招投标机制的引入,直接规避了违纪情况的发生,促使业务承办银行选择中的公平与公正。

不利方面一是银行的积极性不高。在采用竞争性选择之后,由于中标银行的减少,造成银行间的竞争也随之大幅减少,一方面,中标的银行吃到了定心丸,在公积金业务工作中也就失去了强大的激情和动力。另一方面,未中标的银行由于不能参与到公积金业务之中,更是没有动力促使其为公积金中心服务。二是对扩面工作易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竞争性选择条件下,公积金中心合作的银行数量有限,仅靠中标的银行来开展扩面工作,可能远不及多家银行共同扩面数量上的增长之快。三是县区分中心有一定意见。在没有统一核算前,各县区合作的承办银行也各有不同,资金独立核算,加之已经与各银行合作的顺风顺水,如若采用竞争性选择模式,可能会打破各自原有自认为运行较好的工作格局,也会损害与银行间的合作,割裂感情。

综上分析,两种选择模式各有利弊,我市现行模式操作也很顺畅,但劣势也存在;而开展竞争性选择,优势更明显,作用更重要,是各级公积金中心优化业务的需要,是抓好自身建设的需要,更是公积金事业发展大局的需要。它既能缩减公积金中心的支出,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促进资金风险的有效防范,同时也能规避违纪腐败等问题的发生。总之,我们认为,竞争性选择模式是我们今后发展的方向。

二、工作方案

方案一:原有的业务承办银行保持不变,新增的业务承办银行进行竞争性选择。已有的业务合作银行继续沿用原有的合作形式开展各类公积金业务。对于新增的业务承办银行,市中心和县区分中心、管理部根据各自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招投标方案(县分中心、区管理部的招投标方案须报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择优选择。并重新制定受托银行考核办法,对于原有和新进的业务承办银行统一考核标准,考核合格的续订合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合作,原有的业务承办银行考核不合格欲再次进入的按照竞争性选择模式进行公开招投标。

方案二:中止与原有业务合作银行的合作,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重新确定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中心与原有的业务合作银行全部停止业务合作。市中心和县分中心、区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制订公积金中心业务承办银行竞争性选择招投标方案(县分中心、区管理部的招投标方案须报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确定中标银行数量。制定受托银行考核办法,加强对中标银行的指导和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合作。

上述两种方案,建议按照方案一操作。理由如下:一是原有的业务承办银行经历了与公积金中心多年的合作,业务已经非常熟悉,工作开展起来事半功倍。而且也能够进一步激发已有合作银行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从而促使公积金业务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二是全盘推翻重新来过一定时期内会造成公积金业务的不适应,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积金中心业务工作短期或更长时间的停滞,对公积金事业的发展不利。

三、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竞争性选择可以更好地方便缴存职工选择办理公积金业务的银行,提升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质量和工作实效,逐步建立受托承办业务银行优胜劣汰、择优承办的竞争机制,利大于弊,是可行的,也是大势所趋,更是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工作稳步发展的有利举措。市公积金中心和县分中心、区管理部要用发展的眼光来对待,思想上要有新的突破,观念上要紧跟时代步伐,要充分认识到竞争性选择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做好职工与银行的解释与宣传工作,营造推动竞争性选择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新增业务受托银行竞争性选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强化工作开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中心主任任组长,市中心分管业务、审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中心各处室及县分中心、区管理部负责人为成员的湖州市竞争性选择新增业务承办银行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建议设在计财处),具体负责竞争性选择方案的制订、执行落实等工作。

(三)程序到位,阳光操作。竞争性选择主要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择优选择承办业务银行。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平、服务大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流程操作。要认真制订竞争性选择业务承办银行招投标方案,要明确参与投标银行的条件、招标方式、投标方式、评标方式等要求,在评标过程中要邀请财政、人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参与、监督。总之,要切实强化竞争性选择过程中信息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并加强对各项程序的管理,确保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四)强化考核,加强指导。采用竞争性选择中标的业务承办银行,要建立起严格的考核标准加强考核工作,进一步优化公积金业务合作关系,提升各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服务水平,以促进公积金事业稳步发展。同时,在全新的模式下,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中标银行的业务指导,以促进各银行公积金业务的顺利、高效开展。

(五)建立机制,优胜劣汰。通过公开竞争性选择的银行,应不是终身制,市中心和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应建立优胜劣汰退出机制,出现金融监管部门认为中标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中标银行没有履行中标承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中标银行在业务办理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终止该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资格。同时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也应中止合作。以更好地激励中标银行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推动公积金中心业务工作的开展。

 


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