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专题研究

筑牢制度篱笆,保障安全运作---关于防止骗提、骗缴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18-09-05 10:12:14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骗提骗缴课题组

2015年3月6日

内容摘要:随着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逐步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放宽、办理流程简化、覆盖范围扩大等,实际操作中发现有少数单位及缴存职工涉嫌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本文结合湖州实际分析了骗提、骗缴的主要情况并探讨了主要政策举措,并罗列了在实际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骗提、骗缴案例。

 

近年来,湖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紧紧围绕创新谋发展,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群众路线教育相结合,坚持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相统一的基本要求。我中心遵循保障和公平兼顾的原则,加大了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倾斜,创新了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大病、失业、困难等非住房类消费,推出了不做随时取、困难有贴息等一系列优惠举措。随着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逐步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放宽、办理流程简化、覆盖范围扩大等,实际操作中发现有少数单位及缴存职工涉嫌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因此,如何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成为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所面临的严峻考验。既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又要防止骗提、骗缴、骗贷的发生,建立安全、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机制。

一、骗提、骗缴的主要情况

2013年上半年,我中心发现部分单位存在非正常帮助部分缴存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是通过本地职工通过异地转移到外地,再通过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并从中收取高额的手续费。经多次调研了解,目前相互转移的城市最主要出现在浙江的嘉兴、金华等城市以及江苏的部分城市,鉴于对非本市城镇户口解除劳动关系提取政策的。通过与江苏徐州、苏州、无锡等城市公积金中心调研学习,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主要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几种情况:

1、通过中介代理机构或其他制假部门制作假证进行提取。

①2011年我中心发现有职工制作假的房产证、契证或完税发票进行提取。部分缴存职工通过网上、路边制假广告、部分中介机构介绍等途径找到制假团伙,伪造房产证、契证等公积金提取材料。为造成公积金中心核实难度,大部分伪造的购房地址是相对比较偏远。

②利用假结婚证、户口本、暂住证等通过相应的途径进行提取。据其他省市的公积金中心专业人士介绍,以前婚后购房放弃产权方的也可以提,因此有一些职工借人家的购房合同用假婚姻证明来提取。主要难点是合同是真的,而且结婚证的版本太多中心要核实比较困难。

2、利用城市之间进行异地转移,后通过解劳在转入地提取。

①部分单位主要通过非法宣传、广告等途径,将湖州市区域范围之外的缴存职工转入本市区域范围内,虚拟用工一、二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然后根据“非本市城镇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公积金政策规定进行销户提取。

②将湖州本市城镇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口)转入有相同提取政策的外地单位(指湖州市区域外),然后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地公积金中心进行销户提取。

3、通过小套型的二手房真实过户进行提取。

部分中介代理机构将一些小型住房(因考虑房产过户中产生的契税等费用支出,大部分为60M²以下或视情而定)过户给提取人,利用部分缴存职工急需用钱的心里,收取高额手续费。据了解,收取的费用高达提取额的20%-30%。

4、其他存在的一些现象。

冒充单位协理员。按照部分地区公积金中心出现骗提的现象来看,骗提人员主要是通过伪造单位公章及个人身份证,冒充单位协理员,在窗口进行个人新增并进行补缴。公积金委托银行在单位账上扣款入个人账户后,骗提人员将该新增人员的公积金销户提取,非法占为己有。如单位和中心不及时对账就很难发现。

伪造租房提取材料。部分缴存职工介于工作单位与租赁住房坐落地社区核实比较宽松的前提下,伪造租赁协议、无房产证明等材料,进行租房提取。

挂靠缴存单位骗贷款。在实际没有用工单位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代理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缴纳住房公积金,最终取得公积金贷款。

二、采取的相关措施

1、及时调研。各种情况发现后,市中心相关人员及时梳理情况,分析这类现象发生的原因,提出初步的防范措施。

2、全市联动,加强监督。对部分外地转入疑是套取

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经市中心统一核实后果断采取了暂时停止办理,原则上要求“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临时处置办法。

3、加强相关培训,提高业务识别能力。2011年市中心组织开展了防骗提公积金的培训,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对湖州之外的异地购房加强了核实制度,并做了台账,根据实践中的一些经验,结合房管处、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证件鉴别方法,发现并核实了5笔做购房假证来骗提公积金,对他们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了没收假证、口头警告、教育等处理。并对以前类似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5笔假证提取,通过公安机关的大力合作,共追回公积金提取金额共252900元。窗口业务识别能力的加强,堵塞了做假证提公积金的通道,近期来未发现过这一情况。

4、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市公积金中心组织了归集处、业务部、稽核审计处、法规处等相关执法人员,对部分疑似套取公积金的中介代理机构的用工、养老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了解、谈话、核查,并进行了记录。

5、向公安部门报案。通过异地转移方式疑似骗提的,缴存职户籍属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的,提取时大部分为代理人代领,并且已销户提取。对此情况,我中心认为该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我中心核实及收集证据难度较大,执法手段不足,处理困难。因此于2013年12月10日,就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事项向公安相关部门报案,给予中心协助。公安部门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对套用本人的公积金在处理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三、 情况分析

1、近期来用假的房产证来骗提情况没有出现,但可能会转向一些更难鉴别真伪的其他证书。如结婚证,一是版本多,二是防伪标志少;外地建房,特别是农村建房,批准的手续及表式比较多,核实的难度大。

2转移、提取手续都按照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资料收取齐全。

转出程序:收取开户确认书、异地转移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后办理提取,再通过结算柜直接将款项汇至对方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转入程序:收取新增清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进行个人新增开户,款项由转出地汇至到账后进行补缴入账。

3、部分单位存在不及时缴纳养老保险或实习期期间不缴纳等多种理由。转入单位可能为代理公司内部招工,这样就很难与转入单位核实。

4、缴存职工提取大部分为代理人代领,并且为销户,当场未发现一旦被提取后核实及收集证据难度较大。

5、有职工确实到外地找到工作单位,并同意建立公积金,事实上做了一、二个月后有事不做,这种可能性存在。非本市城镇户口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我市公积金政策提取的条件,不予提取就不合乎规定。

6、有些私有企业管理体制比较松,盖章的随意性强。因为公积金政策上对“外地”户口有“不做随时取”的宽松政策,非本市城镇职工存在先解劳提取后再新增建立的风险可能性很大。

7、小套型二手房过户,有些中介机构采用真房子、真过户等方式,甚至先打钱借给提取人,然后提取人用真支付手段,极力去伪造整个购房过程。这样就造成公积金中心没有专职人员处理那核实就比较困难。

四、下一步整改措施

针对近期出现的状况,不单单是一些中介、代理公司,在某些私人实体公司也在出现该情况,隐约中呈上升的趋势。因此,公积金中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止,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事。

1、加强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心,构筑业务办理过程的“痕迹”管理体系,对每一笔业务在前期监督的情况下,抽查纸质及影像档案资料,加强后期审查力度;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识别能力,通过学习并结合房产、税务、建设、市场监督部门的一些鉴别方法,探索建立“人控”与“机控”并行的控制模式,促使业务差错和风险进一步降低。

通过劳动人事代理部门进行异地转移转入时要求提供转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便于公积金中心跟踪核实。

2、在与转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解除单位通过盖章确认。公积金中心事后审核跟踪。

3、适当考虑增加该类型提取的一些条件,如可以考虑养老保险需缴纳一定时间等。增加套取公积金所需成本,针对此项业务也无形中增加了正常业务的难度,如比较偏远的省市来湖打工,交一二个月确实有急事辞职回老家,不能直接提取。等符合条件事后再来取成本较大,有些甚至可能存在来回费用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因此,我认为可以放宽特殊业务的审批权力,灵活性运用。因为我们公积金中心提高“门槛”的主要目的是让那些想动歪脑筋的单位或个人知难而退。

     4、对于同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注销后又重新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也要求提供《新招职工登记表》或其他有效证明。要求信息处技术支持,在系统新增时,提示该职工所有以前账户(包括注销账户),便于经办人在具体操作时可以参考。(启封复缴,原规定收取《新招职工登记表》或其它相关的用工证明)

5、建立缴存单位信用“蓝名单”制度。对缴存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该单位列入信用“蓝名单”进行管理,并对其办理的新增、转移、贷款等各项业务严加审核。缴存单位两年一审核,已纳入“蓝名单”的单位在近两年未发现以下情况的,可恢复其信用等级。

⑴每月托收或送缴公积金连续3次超过20日或年度累计达到6次的;无特殊理由跨月逾期缴纳的;

⑵不及时办理缴存变更且月累计达到2次以上造成多缴、漏缴等情况,告知单位不及时纠正的;

⑶经公积金中心多次告知仍不参加年度验审的;

⑷为缴存职工出具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发现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与其它部门实现部分信息共享。特别是房管部门的房产信息、社保部门的养老保险缴纳信息。

7、收集相关证据,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与工商管理部门、公安局、法院等相关部门联系,对涉嫌单位进行处罚。建议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试点。

     8、调整出台相关缴存、提取业务政策。主要加大审核和抽查力度,特别是对异地转移及公积金补缴等加强审批。制定相关政策的文件,规范业务操作,详见附件。

                        

附: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缴存、提取业务操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防止骗缴骗提现象的发生,防范资金风险。现就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具体业务操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规定

1、对于中介代理机构办理职工新增账户时,采取抽查方式,被抽查的单位需提供《新招职工登记表》或《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2、单位职工因未按时、因故漏缴及其他需要补缴的,提供《新招职工登记表》或《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以及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公积金中心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

3、年度调整之外属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原因调整,需财政审核的要先报财政审核;其他个别情况需要调整的,缴存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公积金中心要加强把关,严格审批。

二、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相关政策规定

1、本市户口最新登记情况无法确定为农村户口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缴存职工在转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转移时要求提供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有关证明;转入地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工作关系调动或其他已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

3、湖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员工转入时,属工作调动的提供工作关系调动证明;非工作调动的:方案一不要求职工公积金转入(考虑点:不影响职工贷款等其他业务)。方案二转入后凭解劳提取的需符合已在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满6个月、养老保险交满6个月,未到时间的需等到解劳6个月后再办理提取,为方便职工,公积金中心可预留资料;方案三原则上不转,转入时该缴存职工必须符合在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满6个月、养老保险交满6个月。

4、对于同一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注销后又重新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招职工登记表》或《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其他有效证明。【要求信息处技术支持,在系统新增时,提示该职工所有以前账户(包括注销账户),便于经办人在具体操作时可以参考。】

5、职工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已重新就业即在本市范围内有其他活跃账户不能按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提取,应及时办理转移合并。

6、对于异地转移的非本市缴存职工,通过解除劳动关系办理提取的,要加强抽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的具体规定(信息技术协助系统显示)

购买住房面积为90m²(含)以下的二手房,同一住房在一年内提取出现2次及以上的,需经公积金中心备案审查后才能提取。

四、严格监督管理

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