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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指南

发布时间: 2021-12-31 16:10:53      

  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权力事项编码:其他-02492-001)
  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权力事项编码:其他-02492-00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权力事项编码:其他-02492-003)

 公积金贷款设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一、贷款申请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市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配偶,下同)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前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或引进人才为2个月);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个人信用良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个人信用的要求;
  (四)购买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用自有资金已支付占总房款规定比例的首期款;
  (五)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
  (六)同意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借款人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或与前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间隔6个月以上;

  (八)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直系血亲。
  

  二、提供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还款账户(银行卡);
  (三)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和已支付不低于购房款总额规定比例的付款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和支付不低于房屋调换补差价规定比例的付款凭证;
  (五)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
  (六)通过拍卖程序购房的,提供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
  (七)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修)住房的发票)、信用良好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不动产权证》;
  (八)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拟贷款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九)异地首次贷款的,持异地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12个月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异地再次贷款的,另须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前次贷款地和拟贷款住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注: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新就业大学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引进人才另需提供外地取得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和人才引进协议。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贷款期限、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即取最低值:
  1、不得高于按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倍数目前按10倍确定)。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可在按计算公式计算后可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享受上浮30%的优惠政策。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单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确定;双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计算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2、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规定比例。
  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对拥有1套及以下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及以下住房且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3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龄五年以上的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增加10%。
  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得高于房屋调换补差价的规定比例。
  购买二手房的,不得高于应纳税额或合同价或市场评估价格三者低值的规定比例。
  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不得高于支付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实际费用的50%,且不得高于中心确认的市场最高价格。
  3、不得高于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及累计限额。
  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贷款额度上浮30%优惠政策的,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8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5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
  4、计算后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控制在60%(含)以内。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规定:
  1、由贷款期限确定的借款人最终还贷时间,女性不得超出60周岁,男性不得超出65周岁。
  2、购买二手房,位于中心城区和县区首位城镇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40年;位于其他城镇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
  3、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长年限30年。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拥有1套及以下住房且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申请贷款时间
  (一)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借款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调产协议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提出贷款申请;
  (三)购买二手房或通过拍卖程序购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结算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日期为准)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批准文件,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批准文件,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办理流程
  (一)贷款受理:借款人及共有人持规定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或延伸窗口提出贷款申请,窗口受理贷款并作初步审查;
  (二)贷款审批:中心做好信用查询、贷款复核、贷款审批工作;
  (三)抵押办理:期房办理抵押预登记手续、并与开发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现房及二手房办理抵押手续;
  (四)贷款发放:中心及银行审核贷款发放名单后,进行贷款发放;
  (五)贷款偿还:借款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在扣款日前按时将贷款本息存入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内;
  (六)抵押变更:期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开发公司须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住房交付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办理不动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公积金中心。
  

  温馨提示
  (一)首次贷款优惠政策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时间缩短至2个月;贷款额度在现行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0%(双职工最高至60万元,单职工最高至48万元)
  (二)再次贷款相关政策
  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与前笔公积金贷款还清时间间隔6个月以上;实行贷款额度累计控制(双职工累计70万元,单职工累计55万元);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其他相关政策
  借款申请人在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前出现以下情况,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1、在公积金贷款轮候期间因发生停止正常缴存公积金或发生结婚、离异情况,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
  2、在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前,本人用于设定抵押的住房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遭遇经济纠纷需处置该抵押房产的;
  3、在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前,本人原所购期房已准予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或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由于本人未及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或开发商推迟交房原因,造成无法按现房(即公积金中心需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放款)放贷的;
  4、在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前,本人所购房屋的开发商,由于财务经营情况出现变故或导致楼盘不能正常运作的。


申请办理方式:

  1. 市民服务中心、银行延伸网点窗口;

  2. 网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


 

 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编码:其他-02492-004)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注意事项: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婚姻状况有变化的请携带身份证、还贷银行卡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方式:

    1. 市民服务中心、银行延伸网点窗口;

    2. 网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




      
      

    联系方式
    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


    湖州市区(吴兴区)受理窗口:

     1.市中心直属业务部: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金盖山路66号  市民服务中心一号楼一楼A区  0572-2032581 0572-2032582 0572-2056749

     2.工行吴兴支行营业部:苕溪东路355号康城国际商务楼一楼

     3.农行市分行营业部:人民路88号

     4.工行市分行营业部:人民路221号

     5.建行城中支行营业部:太湖路港汇大厦裙楼一楼(超越大酒店对面)

     6.织里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窗口

    南浔区受理窗口:

     1.南浔区管理部:南浔区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2楼G区办事大厅(南浔镇南林中路660号)   0572-3018220

     2.建行南浔支行营业部:南浔镇泰安西路16号

     3.工行双林营业部:双林镇爱国路199号

     4.工行练市营业部:练市镇湖盐中路49号

    德清受理窗口:

    1. 德清县分中心:德清县武康镇新丰南路58号   0572-8060405

    2. 德清农商银行营业部:德清县武康街道沈长圩街50号

    3. 德清农商银行武康支行: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22号

    4. 德清农商银行新市支行:德清县新市镇府前路新市税务局旁

    5. 德清农商银行乾元支行:德清县乾元镇直街18号

    6. 德清农商银行雷甸支行:德清县雷甸镇新大街58号

    长兴受理窗口:

    1. 长兴县分中心:长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龙山街道锦秀路8号     0572-6033515转1

    2. 工商银行长兴县支行:长兴金陵中路218号工商银行总行二楼个金部

    安吉受理窗口:

    1. 安吉县分中心: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东路439号       0572-5025749、0572-5122778

    2. 安吉工行昌硕支行:安吉县昌硕东路233-235号

    3. 安吉农商银行营业部:安吉县昌硕东路1号

    4. 安吉农商行孝丰支行:安吉县孝丰镇绿岛广场   

    5. 安吉农商行梅溪支行:安吉县梅溪镇昆晓路东侧

    6. 安吉农商行天子湖支行: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路20号

    7. 安吉农商行杭垓支行:安吉县杭垓镇和谐路

    8. 安吉农商行天荒坪支行:天荒坪镇山河村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http://hzgjj.huzhou.gov.cn/ “下载中心” 可下载公积金业务的常用表式
      

    市区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