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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六组问答了解新修订的档案法

发布时间: 2021-08-25 11:20:3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档案工作“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档案法修订亮点



01

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

(1)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

(2)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

(3)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

(4)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02

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1)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2)明确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规定。

(3)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等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

(4)规定机关等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03

国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1)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2)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

04

对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相应要求


(1)规定机关等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等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2)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保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3)重要的非国有档案、私人档案,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经协商指定档案馆代管。

05

加强监督并严格法律责任

(1)规定档案馆和机关等单位建立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增加不作为等法律责任。

(2)明确档案主管部门6类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3)增加对买卖、非法转让、篡改、损毁、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各类档案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经历诚可贵,档案价更高

学好用好档案法,充分发挥档案作用

档案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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