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 | 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政务服务网 | RSS订阅 | 无障碍阅读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1 10:34:09       浏览次数:


                                     

湖公积金字[2016]11号

 

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解答(二)》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91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解答(二)

 

一、职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上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是否计算在内?

计算在内。

二、享受新就业大学生人才优惠政策的新就业大学生的标准?

新就业大学生必须是就业时起始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的职工。

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的住房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可以,但仅限于用途为住宅的住房。

四、职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信用报告显示有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但实际为购买车库贷款,利率是否上浮,首付款比例是否上浮?

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均应上浮。

五、职工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的额度如何确定?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是否需要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持一致?

职工申请组合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额度相加不能超过房屋总价*(1-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首付款比例)。如果职工是以共有产权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额度相加不能超过房屋总价*借款人和配偶所占房产份额*(1-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首付款比例)。

职工申请组合贷款时,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持一致。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规定中的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的逾期如何界定?

贷款、贷记卡还款记录中显示1及以上的,计为逾期;准贷记卡的还款记录中显示3及以上的,计为逾期。

七、借款人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屋申请贷款的收件资料有哪些?贷款是否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是否需要签订买卖双方付款约定书?

收件资料有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执行裁定书、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不需要签订买卖双方付款约定书。借款人应在贷款申请表中声明:本人要求将贷款转入借款人账户。

咨询电话:0572-12329。

       联系人:使用管理处   联系方式:0572-2052713



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