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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立间隔时间的通知【湖公积金委办【2007】7号】
发布时间: 2008-01-08 03:17:16

湖公积金委办[2007]7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满足第一次购房对象和经济适用房申购对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立间隔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指在前次贷款提前还清或正常结清的情况下,二次或多次购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
  二、间隔时间: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时间为1年(即借款人在还清前次贷款的情况下,间隔1年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施时间: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受理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属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057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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