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公积金委发〔2012〕6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为支持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特别是加大对缴存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九次会议研究,适当调整缴存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
本次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后,低收入缴存职工家庭首次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享受贷款额度上浮30%优惠政策的,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享受贷款额度上浮30%优惠政策的,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8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55万元。
本通知自 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0572-12329。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