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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发〔2012〕8号
市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单位:
现将重新印发的《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贷压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对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扶助政策。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贴息对象与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为三口及以下家庭,中心城区街道低于60平方米、县区城镇低于70平方米;家庭成员为四口及以上,中心城区街道低于80平方米、县区城镇低于90平方米,贴息对象的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且该家庭在本市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
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虽然超过以上标准,但遇申请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家庭收入减相关自负费用后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造成还款确有困难的,其住房属普通住宅的可纳入贴息范围;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试点社区的借款人或配偶,当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明显困难的,其住房符合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求的可纳入贴息范围。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未婚,申请贴息时已婚的,其配偶须提供相关资料,并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补充合同》。
3、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或配偶在申请前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无贷款逾期的。
5、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情况的除外。
6、申请人家庭不存在购有小轿车的情况。
第四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下列人员可列入申请人家庭成员:
⑴申请人配偶;
⑵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未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⑶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且同一城镇户籍满一年以上的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贴息额度
第五条 贴息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为申请人下年1月份至12月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40%至全部的利息补贴。
1、申请人和配偶一方满足贴息对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要求的,按当年支付贷款利息的40%贴补;
2、申请人和配偶同时满足贴息对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要求的,按当年支付贷款利息的50%贴补;
3、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家庭证明的申请人,按当年支付贷款利息的70%贴补;
4、按上述规定计算后贴息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但申请人当年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支付利息计算;还贷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贴息额计算。
5、按上述规定计算后贴息额超过上年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按2倍计算,但不得超出当年最高月均贴息额。
第四章 贴息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在向公积金中心(含三县分中心,下同)提出贷款贴息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申请人填写并经家庭有收入成员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配偶或家庭成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收入认定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贴息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月缴存工资基数*12(个)月计算后的高值确定;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申请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者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还需医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费用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未婚的另需提供父母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4、授权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的卡折。
5、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时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
6、有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提供抚养(赡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贴息办理程序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中心初审、联合审核小组审核、社会公示、中心发放的办理程序,实行一年一审,每年10月为贴息申报月,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10月持有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2、公积金中心初审。公积金中心对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反映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居住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初审,请当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车辆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购买小轿车情况进行审查、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社区对申请人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名单与贴息金额。
3、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公积金中心将初定名单递交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联合审核小组审核,确定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社会公示。公积金中心将经过审核小组审核后的贴息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公积金中心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5、中心发放。公积金中心根据每年12月底前审核确定的名单,从次年1月起按月贴补。
第六章 其他
第八条 建立由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和部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组成的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贴息工作的协调。市区和各县分别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对贴息对象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 贴息资金的列支。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在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贴息终止。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从次月停止贴息,并终止当年的按月贴息申请:
㈠发生贷款逾期的;
㈡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㈢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贴息情况的。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住房公积金贴息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