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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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缴存托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缴存托管中心、直属业务部、市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已分配经济适用房或其它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其他企业职工不予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单位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二、申请条件。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工作场所在中心城市和乡镇所在地;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三、缴存标准。凡申请缴存托管的个人,缴存基数下限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确定,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确定。缴存比例按缴存工资基数的8%标准确定,缴存额度按缴存工资基数的2倍计算。
四、申请材料。个人申请办理缴存托管开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下同),业主或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能证明本人收入的纳税证明;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已分配经济适用房或其它保障性住房的企业职工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按最低标准缴存的不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托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联名卡业务联系函》,由申请人本人填写《职工申领住房公积金龙卡个人信息核对表》。
3、办卡。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有关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受托银行出具领卡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签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已存入大于一个月缴存额的公积金联名卡及缴费凭证等资料到托管中心签订三方委托收付款协议。
5、托收。申请人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应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缴存额足额存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托管中心将于每月20日前委托银行集中扣款,次月缴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县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托管账户。
六、相关业务的办理
1、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提取。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3、转移。转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转入托管中心,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转移通知书》、公积金缴存卡(折)。转出:已办理托管缴存的个人,如被单位录用且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应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转出托管中心,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转移通知书》、公积金缴存卡(折)。
4、缴存标准的调整。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度的调整原则上每年按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已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额度只能调高不能调低。调整后申请贷款的,必须在调整后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后,方可以新调整的缴存额度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他有关规定
㈠对未按规定缴存的处理。每月托管中心委托银行集中收款不成功的,托管中心应及时通知个人,逾期仍未缴存的,经市托管中心或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领导审核同意后,于当月月底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个人要求继续缴存的,欠缴部分应予补缴。凡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出现上述情况的,取消个人缴存托管资格。
㈡对贷款后停止缴存的处理。贷款后停止缴存的借款人,由托管中心发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逾期不缴的,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律师函》,告知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以后缴存托管资格。
㈢对骗贷的处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经查实,公积金中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以后缴存托管资格。
㈣退出缴存托管的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缴存托管退出手续,并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注销账户。
1、个人终止缴存托管的(贷款未还清的除外)。
2、违反缴存托管有关规定并被取消缴存托管资格的。
㈤业务办理时间。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2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
㈥业务档案管理。参照归集、提取类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㈦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试行意见》(湖公积金发[2009]33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湖公积金发[2010]21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托管工作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湖公积金发[201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表1《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表2《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
表3《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联系函》
表4《职工申领住房公积金龙卡个人信息核对表》
咨询电话:0572-12329。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表1: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出生年月 |
|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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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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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情况 |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 其他□ | ||||||||
本人月收入 |
| 申请公积金月缴存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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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挂靠缴费手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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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 纳税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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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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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知晓并承诺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1、遵循《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缴存托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遵守《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相关条款,承担缴存托管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2、申请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其归集、使用、提取、变更等统一纳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3、缴存基数下限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确定,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确定。缴存比例按缴存工资基数的8%标准确定,缴存额度按缴存工资基数的2倍计算。若遇相关政策调整需要变更月缴存额度的,以缴存托管中心通知的额度为准。申请人应在申请缴存托管的当月自行足额缴纳次月公积金,并确保缴存账户始终保留一个月的月缴存额。 4、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否则托管中心有权在月度内办理申请人缴存账户封存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申请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如存在以欺骗行为骗取贷款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以后住房公积金托管缴存申请资格。 本人授权缴存托管中心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通过湖州市个人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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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经审查,该申请人符合个人托管开户条件,按规定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无误。申请人月收入 元,可申请月公积金缴存额 元。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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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
甲方(收款人):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
乙方(付款人):
丙方(付款行):
签订地点:
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缴存托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甲方具体负责缴存托管中心的个人收款业务。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其归集、使用、提取、变更等统一纳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
三、乙方应在申请缴存托管的当月自行足额缴纳次月公积金,并确保缴存账户始终保留一个月的月缴存额。
四、甲方向乙方代收的款项,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缴费政策,并保证缴费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结算委托的开始日期为每月20日 (节假日顺延)。
五、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收取上述款项,并授权丙方在其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内(以下简称付款账户)按甲方提供的缴费金额自动划款,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付款人姓名:
开户银行:
付款账号:
付款人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六、乙方应在付款账户内留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且确保在转账日未被销户。如在甲方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因乙方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丙方无法划款支付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及时补足缴费金额。如超时仍欠缴的,甲方有权在月度内办理乙方个人缴存账户封存手续,如乙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七、乙方付款账户内同时发生多项费用支付时,乙方授权丙方优先支付住房公积金缴费款项。
八、乙方付款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或被司法机关采取了保全、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时,应主动与甲、丙方联系,并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九、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的,将有权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丙双方审核后,向原发起反方向委托退款。
十、乙方如需要变更协议内容,应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后,原协议自动废止。如因丙方业务系统升级而变更付款账号的,原委托协议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丙方应主动将对应账号变更信息通知甲方同步进行调整,并将变更后对应的新账号通知乙方。
十一、乙方未及时变更委托协议而擅自撤销付款账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引起的责任,应由乙方负责。如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十二、丙方根据乙方授权和甲方扣款数据,据实进行扣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甲方返回信息及凭证。根据乙方需要,丙方提供扣款凭证。
十三、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四、如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十五、甲乙双方须遵循《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缴存托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六、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十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日期:
附表3:
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
联 系 函
建 设 银行:
请贵行为其办理公积金联名卡业务。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公 积 金 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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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
年 月 日
~~~~~~~~~~~~客户联于领卡时交回~~~~~~~~~~~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领 取 单
客户:
我行现已受理您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请您于五个工作日后(节假日除外)携本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件至我行柜台领取该卡,领卡后请妥善保管。
年 月 日
★温馨提醒★
1.请在领取公积金龙卡的同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便公积金托管中心正常扣收;
2.受制卡流程制约,每月29-31日暂不办理领卡业务(顺延至次月),敬请谅解。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领卡签收处:
本人已于 年 月 日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张,户名如下 。
领卡人签名:
附表4:(该表由托收银行提供)
职工申领住房公积金龙卡个人信息核对表
编号:
单位公积金 账号 |
| 个人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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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汉语拼音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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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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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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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升位)后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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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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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账单寄往地址: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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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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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
本人确认以上填写资料属实。
职工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1、打印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如有错误或身份证件号码已升位,请将正确的填写在其对应的更正栏中。
2、未打印的空白栏请职工本人认真填写。
3、账单寄往地址请在家庭住址和单位地址之间选择一栏详细填写。
4、在向单位经办人提交本表时,请务必同时交送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新身份证需正反面)。
建行相关延伸服务:
以下调查内容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勾选,可以不填写:
1、您是否有建行信用卡?□是;□否
2、是否需要申请建行信用卡(□龙卡汽车卡、□湖州龙卡、□浙北大厦龙卡等)?□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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