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规解读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30 14:36:00

湖公积金字[2014]27号

 

各县分中心、区管理部,市中心直属业务部、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各处室:

    现将《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在贯彻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同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湖公积金委发〔2014〕10号)时认真实施。

 

 

                               2014年10月30日

 

 

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问题解答

 

    一、这次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这次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文件的贯彻执行,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执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二是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仍执行累计贷款额度限制,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低收入职工家庭不再享受公积金贷款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何认定?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原有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自住住房(二手房仅限于土地来源性质为有偿出让和房龄在5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公积金信息系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首套房标准认定。

    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何认定?

    1、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套数的认定,均以购房所在地的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证明来认定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套数。

    2、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但名下无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执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

    3、对拥有一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执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

    4、对拥有一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并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5、对购房所在地房屋产权部门出具无房证明,但名下有未结清的购房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6、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或现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累计贷款额度限制,双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55万元。且单笔最高不得超出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40万元。

    五、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低收入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规定?

    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低收入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再享受公积金贷款相关优惠政策。申请贷款前需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贷款额度不再上浮;购买二手房时首付款比例不再下降10%;月冲需正常还贷满6个月且账户保留12个月月还款额;月冲终止满一年后才可办理年冲。

    六、对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中的商转公贷款如何认定?

    对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中的商转公贷款,按现行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但对于此次要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这笔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可不计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中的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之中。

    七、对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中的公转商贷款如何处理?

    对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中的公转商贷款,按现行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公积金贷款已发放的,按原有政策执行;银行还未发放贷款的,按新政策执行;银行已发放贷款,但还未转回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再作变化,如按新政策认定可执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并给予公转商贷款利差补贴。

    八、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缴存时间如何认定?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时间证明与我市公积金中心的缴存时间要做到连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这次调整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时间上如何执行?

    本次政策调整自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4年11月1日前公积金贷款已发放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2014年11月1日前公积金贷款已受理未发放的,可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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