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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0-04-03 02:29:00      

湖公积金委发〔2020〕5号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择优存放机制,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资金效益,按照《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和县分中心分别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资金存放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公开公平、确保安全、规范存放、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

第五条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为:公积金中心市本级和县分中心暂时闲置的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六条  有资格参与投标我市住房公积金存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为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参与投标的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湖州市区或区县设有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银行财务状况良好;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市本级和县分中心可以根据资金存放需要一年分别招标一次,招标结果当年适用,当年的闲置资金分别在中标银行间进行存放。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八条  制定招标计划。年初公积金中心市本级和县分中心根据各自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各分中心的招标计划经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市中心计划财务处汇总。市中心及各县分中心的招标计划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分别进行招标。

第九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书。公积金中心市本级和县分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当期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湖州政府采购网”和“湖州公积金”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发出招标邀请函,将本期招标的竞标资格、银行财务状况、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银行财务状况应包括资产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对不良资产的拨备覆盖率等指标。

第十条  银行投标。各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规定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存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的上浮比例(不得低于招标文书所列比例),并在标书中说明银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评标评委。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评委由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工作人员,市或县财政、人行、审计、银保监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纪检监察人员作为监督员,全程进行监督。每次参与评标的评委应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人员,评标评委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现场开标及评标。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递交标书。工作人员在评委监督下统一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各评委根据竞标银行提交的资料对竞标银行进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银行。初步中标结果由参与评标的各评委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主任审定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湖州政府采购网”和“湖州公积金”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评标方法。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投标银行利率水平、纳税金额、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扩面工作考核、金融业务考核等。

利率水平(40分)

以定期存款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的上浮幅度为考核内容,上浮幅度最高的银行得40分,其他各银行以承诺上浮幅度/最高上浮幅度×40分计算。

㈡纳税金额(20分)

以上一年度在湖州市本级或区县的纳税贡献情况为考核内容。上一年度投标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实际缴纳的税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两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小税种(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金额最高的得满分,其他各银行以纳税金额/纳税金额最高数×20分计算。(①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②投标银行需自拟税收汇总表,个人所得税不计入纳税表。)

㈢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0分)

以上年末在湖州市本级或区县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依据,余额最高的得满分,其他各银行以余额数/余额最高数×20分计算。

㈣扩面工作考核(10分)

以上年度银行实际扩面人数为考核内容,扩面人数最多的银行得满分,其他各银行以实际扩面人数/扩面人数最多银行的扩面人数×10分计算。

㈤金融业务考核(10分)

以上年度银行金融业务所得手续费为考核内容,以银行考核实际手续费/银行考核应得手续费×10分计算。上年度考核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第十四条  办理存放。中标结果在当年有效,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根据资金状况在中标银行间进行存放,存期根据资金使用可以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等,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参加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认为中标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中标银行没有履行中标承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第十七条  中标银行未在竞争性存放资金到期日结清本息并划转至指定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有权取消中标银行之后的各期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资格。

第十八条  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到期后,仍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湖州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受托银行参与扩面工作考核奖励的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由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