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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18 14:30:25      

政策解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湖州市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已经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

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偿还尚未还清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四条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市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和完税凭证,期房须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为期房的,该期房楼盘须为公积金中心签约楼盘;

(二)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正常归还贷款一个月以上,个人信用良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个人征信的有关要求;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或商转公申请人父母、子女;

(四)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六)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一)贷款额度

计算方式和最高限额按照公积金管委会最新确定的贷款政策执行,同时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二)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以期(月)为单位,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60个月。原商业贷款的房源是二手房的,转为公积金贷款时按照二手房贷款期限执行。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居留证明),如产权共有人中有父母、子女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用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和完税凭证;所购住房为未交付使用的期房,须提供《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和《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

(三)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四)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贷款还款明细;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贷款办理

(一)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银行同意后出具《商转公贷款联系函》(附件1)及贷款还款明细;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确认贷款,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征信情况,签订《商转公住房贷款三方协议》、《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上签字认可;

3、由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受理并提交,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4、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确认后,受托银行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录入《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采用封闭式操作将公积金贷款抵冲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当公积金放款金额略多于商贷结清余额时(申请至放款间隔时间差异款项),各受托银行在抵冲商贷后将多余部分金额打入借款人还贷银行卡内,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公积金放款金额少于商贷结清余额时,由各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补足差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业贷款结清手续。

6、受托银行应在公积金贷款到账并抵冲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完成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

(二)采用重新抵押自还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申请,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后出具盖章确认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确认贷款,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征信情况,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上签字认可;

3、由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受理并提交,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4、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确认后以电子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在收到短信后的一个月内自行筹资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原商业银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由借款人通知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录入《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公积金贷款划入商转公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贷款账户,完成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管委会制定的商转公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封闭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或者未及时发放商转公贷款,未及时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根据《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湖州市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湖公积金委发〔2014〕3号)自新规定实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商转公贷款联系函

附件2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

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