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目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及条款
三、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一、2024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2024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2024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2024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内设6个职能处室,具体职能科室为归集管理处(法规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兴区业务管理部、南浔区业务管理部,为市中心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安吉县分中心,为市中心的派出机构。按照统一管理、统制度、统一政策、统一核算的要求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规定,各县分中心受市中心的委托和授权,承担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目前执法人员57人,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示网址http: //hzgjj. huzhou.gov.cn.
二、行政执法依据及条款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三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金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度未作出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度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6次。2024年7月9日对江顺精密科技(湖州)有限公司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了行政检查,未发现异常;2024年7月23日对浙江态能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了行政检查未发现异常;2024年8月1日对士商(湖州)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了行政检查,未发现异常;2024年9月6日对浙江绿储科技有限公司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了行政检查,未发现异常;2024年9月19日对湖州市吴兴区枫叶双语学校、湖州市吴兴区枫叶幼儿园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了行政检查,未发现异常。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度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征收。本部门2024年度未作出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2024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2024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表1)
序号 | 领域 | 实施行政处罚数量(宗) | 合计(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经法制审核的案件数量(宗) | 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名) | 法制审核人员(名)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令停止执业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吊销资质证书 | 吊销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 |||||||
1 | 房地产市场 | 57 | 0 | |||||||||||||||
2 | 住房 保障 | |||||||||||||||||
3 | 住房 公积金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 | 市政 公用 | |||||||||||||||||
5 | 市容 环卫 | |||||||||||||||||
6 | 园林 绿化 | |||||||||||||||||
7 | 建筑 市场 | |||||||||||||||||
8 | 工程质量安全 | |||||||||||||||||
9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 |||||||||||||||||
10 | 其他 |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 实施行政处罚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 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及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6)降低资质等级;(7)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3. 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以及工程造价咨询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4. 市政公用行政处罚,是指对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道路、城镇燃气等方面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5. 对建筑节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计入工程质量安全领域。
2024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表2)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申请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不包括变更、延续类申请。
2024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表3)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2024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表4)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次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次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0 | 0 | 6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