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公积金中心缴存托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单位、各处室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可以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众评议以中心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主,通过网上意见征集、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将评议结果作为各单位、各处室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获取便捷情况;
(二)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第七条 社会评议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评议的结果作为各单位、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