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港澳台同胞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的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二、具体实施范围有哪些人?
在湖州市区域范围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相关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具体有哪些政策内容?
(一)缴存业务
1.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封存、托管等具体业务流程按照本市职工缴存方式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实行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2.原已在本市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转入;离开本市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转出。
(二)提取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如发生购房、租房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在本市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手续。
(三)贷款业务
1、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符合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按年提取冲还贷”或“按月提取冲还贷”手续。
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实施意见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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