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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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发〔2014〕2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24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支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缴存职工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物业费)的管理。
第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及配偶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三)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提取上限按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最高住房面积与物业费收费最高标准执行。
第五条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婚姻证明,如已婚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物业费税务发票;
(五)《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加盖单位印章,如账户托管或单位已破产、解散的可不盖单位印章。
以上材料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外,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缴存职工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以支付物业费名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回所提用于支付物业费的住房公积金,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缴存职工以支付物业费名义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提取时间确定为本办法实施后所支付的年度物业费。
咨询电话:057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