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湖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政策的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07 13:47:08      

 政策原文

湖公积金字[2014]2号


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直属业务部、缴存托管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现将《湖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政策的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执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公积金委发〔2014〕2号)时认真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2月7日


湖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

物业管理费政策的有关问题解答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支持,按照《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面,让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好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取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提取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付缴存职工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须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的可以提取。如申请人及配偶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只能按冲还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2、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及配偶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含同一小区汽车库或汽车位)。申请人及配偶双方不能重复提取,即不能以各自名下一套住房分别来提取物业费。
  3、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如房屋另有共有产权人的,任何一方只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时间如何规定的?
  1、从执行时间开始,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2、为方便缴存职工,从2014年起该政策实施后一直未提取的,在时间上可以合并提取。
  3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按还清后次月计算。
  4、物业费提取按照实际支付的月份或年度费用为准。
  5、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提取时间确定为本办法实施后所支付的年度物业费(2014年物业费提取从1月算起)。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额度如何规定的?
  1、每次申请提取金额为一年及以上实际支付的物业费。

  2、提取金额上限按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最高住房面积与物业费最高标准执行。目前,提取金额最高每年不得超过3456元(按市公布的普通住房上限144平方米×最高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月收费2元计算)。
  3、支付金额低于最高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提取,即物业费的发票金额(金额提至元)。
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婚姻证明,如已婚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提供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房屋所有权证。
  4、物业费税务发票。
  5、《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加盖单位印章,如账户托管或单位已破产、解散的可不盖单位印章。

以上材料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提取审批表》外,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七、婚前购买单独产权的提取如何规定?
   婚前购买单独产权的,婚后可以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八、房屋产权为共有的提取如何规定?
   房屋产权为共有的,只能为共有权人的其中一方提取。
九、提取本人余额不足的如何规定?
   提取本人余额不足的,可由配偶方补提,但不能超过规定限额。如提取后,封存职工账户内余额不足100元的可销户提取。
十、违反湖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试行办法的处罚?
   缴存职工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以支付物业费名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回所提用于支付物业费的住房公积金,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缴存职工及配偶以支付物业费名义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咨询电话:0572-12329。

联系人:归集管理处   联系方式:0572-2056813


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