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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发〔2020〕2号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单位: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3号)规定,现将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证、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施工合同及电梯检验报告办理提取,计算提取金额时间截止到电梯竣工验收之日,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实际支付的安装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0572-12329。
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