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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我市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或购买经济适用房部分政策的通知
湖公积金发〔2021〕25号
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根据审计署上海特派办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专项审计意见,我市“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中对“贷款申请前的缴存时间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一条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符。
根据审计整改要求,暂停执行 “高层次人才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连续足额缴存2个月即可”的规定。原有已受理公积金贷款按原有政策执行,新受理公积金贷款严格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本通知自11月5日起实行。
咨询电话:0572-12329。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