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公积金发〔2018〕27号
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办事申请材料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1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现将有关贷款方面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除收取购房合同原件外,其他材料一律扫描原件(含期房预告登记证),不再收取复印件:
二、不再收取借款人、配偶、房屋其他共有产权人、贷款担保人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律扫描身份证原件;
三、取消收取二手房贷款卖方身份证复印件资料,系统录入以二手房购房合同中明确的卖方信息为准;对二手房购房合同中卖方身份证号码存在15位的情况,各县、区管理部自行与当地房管部门协商,在二手房购房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明确二手房卖方18位身份证信息。
以上规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0572-12329。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