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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提取、贷款部分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的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 2022-01-19 15:22:35      

                              政策文件

一、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职工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不少于购房款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发票、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和《不动产权证》。浙江省域以外的,另需提供职工或配偶购房地户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按年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了什么资料?

所申请的商贷为本市的,取消了不动产权证。

、购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必须购买与自住住房在同一小区内,且具有独立产权非商业性质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职工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在父母、子女之间更名备案合同的,是否需要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消费行为最终未能实现的,应当及时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如职工申请撤销,或在父母、子女之间更名备案合同的,应退还已提取的购买该房产的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在父母、子女之间更名备案合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如职工申请撤销,或在父母、子女之间更名备案合同的,如该房产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还清后不纳入已贷额度。

咨询电话:0572-12329。


  联系人:归集管理处   联系方式:0572-2056813



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