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湖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已经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湖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3〕26号)相关内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实施主体)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与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管理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以下管理原则:
(一)自愿缴存、灵活取用;
(二)补贴激励、存贷挂钩;
(三)资金统筹、分类核算。
第五条(委托办理) 鼓励全市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灵活就业人员制度试点工作,按照“谁扩面、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相应工作激励机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择试点合作银行。
第六条(服务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业务以线上办理为主,线下办理为辅,公积金中心各县分中心、区管理部及12329热线提供业务咨询。
第七条(管理监督) 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的决策及监督,公积金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管理与运作。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积金监管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指导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行湖州市分行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八条(缴存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满16周岁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第九条(缴存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户登记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取自主灵活方式,无缴存频率等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结合自身收入情况,自主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并通过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缴款渠道进行缴存,单笔最低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单笔缴存额和每月累计缴存额均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个税扣除)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最高扣除数不得超过湖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缴存利率)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三条(提取条件)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第十四条(提取范围) 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四)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
(五)公积金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
(六)灵活提取。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贷款范围) 优先支持刚需住房。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贷款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五)申请贷款时账户内需保留不少于6个月还款额;(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具有较好的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八)个人信用良好;
(九)所购住房符合本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办理要求;
(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贷款计算)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12个月公积金账户日均缴存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缴存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公积金账户日均缴存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
(一)规定倍数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借款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规定倍数为15;符合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条件的,规定倍数为10。
(二)存贷系数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的原则,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缴存时间满6个月未满12个月,存贷系数为1;缴存时间满12个月未满24个月,存贷系数为1.5;缴存时间满24个月及以上,存贷系数为2。
第十八条(贷款额度) 公积金中心按照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购买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第十九条(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合作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二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贷款结算) 借款人及其配偶分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单位缴存的,其贷款发放、回收按贷款发放主体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贷款违约)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及合作银行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与呆账核销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五章 缴存补贴
第二十六条(补贴方式) 缴存人账户缴存时间满24个月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销户时除享受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外,再给予缴存余额0.5%-1%比例的缴存利息补贴。缴存利息补贴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进行测算并报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目前暂定0.6%);鼓励高校等应届毕业生在湖灵活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一定的缴存补贴。每个缴存人享受缴存补贴的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七条(补贴中止) 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享受缴存补贴。
第六章 账户管理与转移
第二十八条(账户管理) 缴存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缴存人进入单位缴存的,使用管理各按相应规则进行。
第二十九条(账户转移) 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需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湖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后原账户注销。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资金统筹)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共用资金池,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减少运营成本、发挥资金规模效应。
第三十一条(分类核算)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流动性管理) 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适时开展分析和预警,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方式,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
第三十三条(增值收益分配)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的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提取管理经费;
(三)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由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依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缴存托管账户不再新增。原缴存托管账户内的缴存人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应政策。
第三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